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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规程(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8    浏览:

为加强校内巡察工作,推动巡察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根据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制定的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提出被巡察单位建议,经领导小组同意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巡察工作。巡察工作全周期分为巡察准备、巡察进驻、巡察报告、巡察反馈、巡察移交、巡察整改、巡察台账、立卷归档等八个阶段。

一、巡察准备

(一)制定巡察方案

根据学校党委安排部署,巡察办拟定年度巡察工作方案和每轮次巡察对象建议名单,结合巡察队伍“人才库”,提出巡察组及人员组成建议,报经领导小组审核、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明确巡察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工作程序、时间安排等,明确被巡察单位需要配合开展的工作任务及要求;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起草动员会有关文稿,印制问卷测评表,检查被巡察单位动员会准备工作情况等。

(二)组建巡察组

巡察组由组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成员人数及人选名单根据每批巡察任务确定,一般由6-8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巡察组组长、副组长釆取“专兼结合”方式,实行一次一授权,由党委授权、任职。巡察组内指定1人作联络员,承担与被巡察单位及巡察办的对接联络、统筹协调、调集整理资料等工作;指定1人承担执笔起草巡察情况报告工作;指定1人承担起草个别谈话情况报告工作。组内成员在调阅资料时应有较明确的任务分工。

巡察办商党委组织部向巡察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出抽调参加巡察工作的通知。被抽调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本单位工作任务,如有紧急事务,须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方可请假,向巡察办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三)授权与对接

1.召开巡察动员部署会。传达中央和省委巡视巡察工作精神和校党委要求,宣布组长授权任职及任务分工决定,领导小组组长讲话。领导小组成员、本轮巡查组全体成员、学校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

2.巡察办制定并向被巡察单位印发巡察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巡察对象、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巡察组组成人员等事项。要求其开展迎巡自查并做好集中巡察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业务培训

巡察动员部署会召开后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一般控制在3天以内。

巡察办负责组织巡察组成员开展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巡察工作纪律,上级、学校党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巡察工作规程、巡察观测要点、主要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等。巡察组成员要自学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学校出台的相关制度,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掌握监督标准。

(五)巡察组准备

1.召开第一次巡察工作联席会议。由巡察办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巡察组长、副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与组织、宣传、纪检、审计、党委教工部、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党委武装部、科研处、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沟通,详细了解被巡察单位存在问题,特别是师生意见集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初步掌握被巡察单位基本情况。根据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确定需要调阅(复印)的相关材料清单,收集相关问题线索、商讨巡察重点,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

2.召开巡察组内工作会议。由巡察组组长负责召集,根据已收集问题线索,研究并梳理巡察重点关注的问题和工作方向。结合被巡察单位实际,研究并制定《校党委第*轮第*巡察组巡察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3.巡察组全体成员学习安全保密规定。签订保密协议书,重点做好涉密文件资料、计算机、存储设备、谈话记录等的管理。

4.起草进驻文稿。草拟“巡察组组长在巡察进驻动员会上的讲话”、“巡察组进驻新闻稿”;形成《校党委第*轮第*巡察组巡察公告》初稿。

5.拟定需要被巡察单位提供的工作材料清单,原则上于进驻前3个工作日送达被巡察单位。

(六)被巡单位准备

1.按照《校党委第*轮第*巡察组巡察工作方案》,做好巡察组进驻的各项准备工作。

2.指定联络人与巡察组对接,通知事项和提供材料由联络员“一个口子”进出。

3.于巡察组进驻前,按照巡察组拟定的“清单”目录转交相关工作材料。

4.商定巡察组进驻本单位后的会议筹备、场所安排等事宜。

5.被巡察单位应集中组织开展一次专题学习。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有关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学习党章党纪,以及中央、省委和学校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有关精神和部署要求,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思想觉悟。

二、巡察进驻

集中进驻巡察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务较重时可适当延长。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完成。

(一)召开巡察沟通见面会

进驻后,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巡察工作任务、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并就共同做好巡察工作交换意见。

(二)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

1.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为被巡察单位全体在岗教职工。

巡察直属附属医院时,医院参会人员范围包括:医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等部门全体人员,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党支部书记,“两代表一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教代会执委,正高职称人员。近三年内退休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以及其他由巡察组与医院商定后需要列席的人员。

2.会议议程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巡察动员会。巡察办负责人宣布巡察组成员名单;巡察组组长作巡察工作动员讲话,通报巡察重点任务、总体安排和工作要求等;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3.问卷调查

巡察工作动员会上(或会前),由被巡察单位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由巡察办负责制定,巡察组统一回收并统计分析。

4.公开巡察进驻情况

(1)发布巡察进驻公告

巡察工作动员会后,被巡察单位在本部门网站发布、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巡察公告》,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

(2)组织新闻报道

巡察办和被巡察单位共同审定“巡察组进驻新闻通稿”,由巡察办统一发布。

(3)学习会议精神

被巡察党组织在巡察动员会之后,所属党支部通过有关会议组织学习动员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组织学习情况将在谈话时将进行调查。

(三)调阅资料

1.要求被巡察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应列清单,经巡察组组长批准签字。调阅的资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损毁和丢失。根据需要可复印有关资料,巡察结束后按照材料清单逐项销号及时归还。

2.被巡察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文件、资料、档案、会议记录等材料, 并与清单一起提供巡察组查阅使用。

(四)听取汇报

1.听取工作汇报。巡察进驻后,巡察组及时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汇报,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汇报会。巡察组应提前与被巡察单位沟通,要求其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领导班子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能用基层的问题、无关痛痒的问题充数,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汇报材料问题和原因部分不少于70%,对汇报稿质量不高、敷衍应付的,不予听取汇报,直到符合巡察要求后方可听取汇报。巡察结束后,被巡察单位的汇报材料归入巡察工作档案。

2.听取专题汇报。巡察组根据工作实际,可视情听取被巡察单位组织人事、纪检、主题教育、意识形态、上轮巡视巡察整改情况、常态化疫情防控等专题汇报(可书面汇报)。巡察结束后,有关专题汇报材料归入巡察工作档案。

(五)个别谈话

在查阅被巡察单位提供的各类报告和材料的基础上,开展个别谈话。

1.谈话对象由巡察组根据被巡察单位提供的名单确定。必谈人员:党政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学术委员会委员、骨干教师、工会负责人;选谈人员:教师代表、管理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等。

2.个别谈话主要围绕巡察重点内容和需要专项了解的情况开展。巡察组结合政治巡察要求和被巡察单位实际情况,事先拟定《谈话提纲》,可提前发至谈话对象,也可视谈话进展情况调整谈话重点。

3.个别谈话时,每个谈话组不少于两人。主谈人应提前熟悉谈话对象工作经历、分管领域等基本情况。谈话时,应由专人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过程中,应关注多人、多次涉及的问题和反映。 

4.谈话当日整理谈话记录,对反映问题的归纳要确保“原汁原味”,谈话记录经主谈人审定后报巡察组组长审阅。巡察组应及时召开全组会议,按照“四个落实”列举巡察发现的突出问题事例,对特别关注的巡察事项单独列明,全组成员确认;所有谈话记录单独汇总,由组长确认。

5.一般不影响教师正常授课,如必谈人员确有工作安排,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向巡察组反映问题。

(六)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巡查组可列席被巡察单位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有关会议或其他会议。列席人员由巡察组组长指定,列席会议时不参与讨论、不发表意见。

(七)召开座谈会

根据需要,巡察组可召开被巡察单位有关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座谈会应紧紧围绕巡察任务,参会人员由巡察组选定。

(八)组织测评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组织被巡察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党员代表进行党内有关应知应会知识的测评。参加测评人员由巡察组选定。测评可与座谈会一并进行。

(九)受理信访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并对来信、来电、来访逐一登记,做好信访记录,接待来访时巡察组成员不少于2人。巡察组定期整理分析信访情况。

(十)重要问题了解

在个别谈话阶段,可针对纪检、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科研、学生、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重要问题线索,安排专人进行了解。

(十一)深入了解

1.根据工作需要,对反映被巡察单位的重点问题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线索可进行深入了解。

2.深入了解应成立专项小组。巡察组组长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后实施。了解前与巡察办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3.深入了解工作结束后,专项小组要起草专项报告。内容包括:线索来源、了解对象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了解的具体情况和有关建议等。对了解后不属实的问题应表述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情节或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十二)重要情况报告

巡察期间发现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汇报。

(十三)制作巡察报告问题底稿

巡察组在了解问题时注意收集问题资料,着手开始编制《巡察报告问题底稿》,报送巡察报告时一并提交,并按照领导小组审议意见进行适当补充调整。“问题底稿”是撰写和支撑巡察报告的基本依据,所针对的“问题”是指巡察报告第一部分中涉及的面上问题,不含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十四)其他注意事项

1.巡察组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严重妨碍、干扰巡察工作,师生员工反应强烈、严重影响学校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巡察期间发现的重大舆情或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巡察组内部重大问题,应当通过巡察办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2.巡察期间,巡察组应当就了解到的有关情况集体会商。针对巡察期间师生员工反应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形成《立查立改问题四清单》并提出相关建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向被巡察单位进行初步反馈,同时报巡察办负责督办。

3.巡察组撤离被巡察单位前,应将需要退回被巡察单位的文件资料登记清退。临时借用的办公设备,做好脱密处理后归还。其他不需要归档、清退的文件资料,统一交巡察办销毁。巡察结束后,巡察组成员要检查清理个人持有的文件资料,确保“零持有”。

三、巡察报告

(一)发布巡察结束公告

巡察组撤离被巡察单位当天,在被巡察单位内部网页或单位显者位置发布《巡察组结束工作公告》。

(二)撰写巡察工作报告

巡察工作报告要突出重点、客观准确、言简意赅。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报告了解的情况和问题,不能隐瞒遗漏、添枝加叶、主观推断。

1.报告主体部分由发现的主要问题、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三部分构成。总体篇幅一般控制在5000字左右。

2.第一部分按照政治巡察要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重点反映被巡察单位在“四个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强分析判断和归纳提炼,透过现象看本质,从个别到一般,挖掘深层原因,做到有观点、有事例、有数据、有分析,定性判断要准,支撑要有力。

3.第二部分重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

违规问题应叙述清楚、要素完整、简洁明了,不过多描述具体细节,不包括工作中的缺点、不足等内容。违规问题按人分类进行梳理和报告。

4.第三部分提出的意见建议要与问题相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便于被巡察单位整改。要明确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层层传导压力。

(三)撰写谈话情况报告

1.谈话情况报告分为对被巡察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评价和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评价。重点报告个别谈话中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评价,其他班子成员如涉及则报告。只报告对在职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价,按职务顺序排序。

2.主要报告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六项”纪律、落实“主体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3.与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知情人谈话的情况,要“原汁原味”报告。与其他干部的谈话情况可概要摘录。 

(四)向领导小组汇报

1.进驻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巡察工作报告及巡察情况反馈意见的撰写工作。相关报告通过巡察办报领导小组。

2.巡察办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巡察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巡察组组长汇报巡察情况。

4.领导小组听取各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并研究提出修改意见;领导小组讨论巡察情况及巡察结果分类处理意见后,由巡察办提请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巡察反馈

(一)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巡察工作报告及反馈意见

巡察组根据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修改巡察工作报告及巡察情况反馈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巡察组组长签字确认,提请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并根据意见进一步修改巡察报告和反馈意见。

(二)反馈

1.个别反馈。严格按照党委常委会审定的巡察情况反馈意见进行反馈。由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反馈,反馈后由巡察组组长、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巡察办负责同志在《巡察反馈意见签收单》上签字。

2.大会反馈。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巡察办负责人视情传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巡察组组长宣读书面反馈意见,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参会人员范围原则上与巡察工作动员会一致。

3.按照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并请单位负责人签收。

(三)公布反馈信息

1.反馈新闻稿由巡察办提供模板,巡察组负责撰写巡察工作开展情况、总体评价和主要问题部分,被巡察单位负责撰写主要负责人表态和出席会议人员部分。

2.反馈新闻稿经巡察组审阅并报巡察办审定后,在校园网和被巡察单位网站同时发布。被巡察单位严格按照审定的新闻稿进行新闻公布,不得随意增删内容。

五、巡察移交

巡察组对需要移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移交。移交的材料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建议明确、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移交时,巡察组、巡察办和被接收单位三方在《巡察工作移交材料交接单》上签字。“交接单”一式3份,巡察办留存2份、接收材料单位留存1份。

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移交: 属于工作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察单位及相关部门处理;属于组织建设、干部选拔、人员聘用、津贴发放、教学科研、评奖选优、师德师风等方面的问题,分别移交组织、人事、教务、科研、学工、教工等部门处理;属于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负责问题(线索)的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巡察办。巡察办按照“移交转办问题线索台账”进行对账销号,逾期未反馈者巡察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巡察整改

(一)报送整改落实方案

被巡察单位接到反馈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巡察整改方案报巡察办审阅同意后实施。

(二)报送整改工作报告

被巡察单位要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落实工作,书面向巡察办报告巡察整改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巡察办会同巡察组跟踪了解和督办整改进展和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七、巡察台账

(一)审核整改工作报告

由巡察组组长负责对整改工作报告进行审阅,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经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巡察办函告被巡察单位,并视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对需要进一步整改的事项,由巡察办继续督办。

(二)通过台账销号审核

党委常委会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巡察整改台账销账事宜,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参会并汇报有关情况。

被巡察单位如未能通过销账审核,须按要求继续整改,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三)整改情况通报

整改工作报告经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巡察办督促被巡察单位起草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整改工作的通报稿,并送巡察组征求意见后,向单位全体教职工通报。经巡察组组长签字同意的通报稿、电子版报巡察办存档。

(四)开展巡察回访

根据需要和学校党委部署,经领导小组审定,巡察办适时组织对被巡察单位进行回访,对整改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立卷归档

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巡察材料的立卷归档。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巡察工作文件和资料。对不需要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销毁。归档材料包括(纸质版、电子版):

(一)巡察工作方案、巡察工作报告、谈话情况报告;

(二)对重要问题深入了解形成的专题报告(包括调阅或复制的重要文件资料)和阶段性工作汇报材料;

(三)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汇报材料;

(四)个别谈话记录、座谈会记录、信访记录;

(五)移交材料交接单;

(六)整改情况报告;

(七)巡察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九、其他说明

本规程由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