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党委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有关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协调和推动落实巡察工作各项保障措施;

(四)研究提出校党委年度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和巡察组组建方案;

(五)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

(六)向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八)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

校党委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职责。

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学校党委和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学校党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承担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拟定巡察工作制度、规划和方案,向上级巡察机关请示报告有关工作;

(四)统筹、协调、指导、参加学校巡察组工作;

(五)对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对学校党委和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七)办理上级巡察机关和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巡察组

学校党委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巡察办的指导。巡察组一般由6-8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次一授权,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巡察方案,深入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

(二)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校党委书记汇报;

(三)巡察结束后,撰写巡察报告,拟定巡察反馈意见建议稿;

(四)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并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意见;

(五)根据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开展巡察工作“回头看”;

(六)做好巡察档案整理并向巡察办进行移交;

(七)承担校党委和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