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强化党内监督,规范校内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省委《关于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政治巡视的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为建设全国知名区域一流高水平医科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有关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协调和推动落实巡察工作各项保障措施;
(四)研究提出校党委年度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和巡察组组建方案;
(五)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
(六)向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八)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作为学校党委工作职能部门和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职责。
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学校党委和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学校党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承担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拟定巡察工作制度、规划和方案,向上级巡察机关请示报告有关工作;
(四)统筹、协调、指导、参加学校巡察组工作;
(五)对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对学校党委和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七)办理上级巡察机关和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巡察办的指导。
巡察组一般由6-8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次一授权,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巡察方案,深入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
(二)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校党委书记汇报;
(三)巡察结束后,撰写巡察报告,拟定巡察反馈意见建议稿;
(四)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并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意见;
(五)根据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开展巡察工作“回头看”;
(六)做好巡察档案整理并向巡察办进行移交;
(七)承担校党委和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加强巡察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严格巡察干部选配条件,选好配强巡察组组长。建立专兼职巡察人才库,吸纳熟悉基层党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国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由学校党委确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巡察组工作人员由巡察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党委常委会审定。
建立巡察干部选配机制,定期安排拟提拔干部、优秀年轻干部等参加巡察工作,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切实发挥熔炉作用。注重教育培训,提高履职本领。严明纪律要求,严格监督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巡察队伍。
第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九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在巡察进驻了解情况阶段,巡察组成员原则上应脱离原岗工作。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条 建立健全巡察工作保障机制,学校划拨巡察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巡察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和办公耗材购置、抽调人员绩效奖励等费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巡察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等工作保障,确保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巡察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的对象和范围为二级院(系)级党组织,以及学校党委确定的其他巡察对象。巡察重点是上述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二条 巡察组紧扣被巡察单位职能责任,突出监督重点, 紧紧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开展巡察监督。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重点了解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情况;重点了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卫生健康的重要论述情况;重点了解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情况;重点了解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情况;重点了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重点了解加强和改进师生医护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二)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紧盯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重点了解落实政治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重点了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领导干部遵守纪律、廉洁从政等情况;重点了解纠正“四风”,尤其是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情况。
(三)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重点了解党组织会议制度及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重点了解领导班子建设、选人用人、坚持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情况。
(四)落实巡视巡察、审计、主题教育整改情况。重点了解被巡察单位落实省委巡视、党委巡察整改责任情况;重点了解整改成效、成果运用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五)贯彻落实学校党委重要工作部署情况。重点了解学校第八次党代会部署及学校中心工作、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重点了解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情况;重点了解服务国家和社会重大战略需求,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情况;重点了解履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常态化疫情防控、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等责任落实情况。
(六) 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省委巡视、党委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开展灵活机动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四条 巡察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管理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巡察组对每个单位的巡察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巡查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六条 突出问题导向,把发现问题作为巡察工作的生命线,坚持党性原则,发扬斗争精神,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是渎职的观念。准确把握政治和业务的关系,坚持以上看下和以下看上相结合,透过业务看政治,透过问题看责任,全面审视被巡察单位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担当。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精准发现问题、客观分析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解决问题,确保巡察工作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巡察准备
巡察办根据学校党委要求,按照巡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巡察对象建议名单,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根据巡察工作任务,按照一次一授权要求,学校党委确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工作人员等人选名单。
巡察办协调纪检、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与巡察组组长进行沟通,研究制定巡察方案,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部署工作,明确授权,提出要求;印发巡察通知;开展学习培训。
第十八条 巡察实施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召开动员会,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任务,明确巡察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形成巡察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第十九条 巡察汇报
巡察组应当及时提交巡察情况报告、个别谈话情况报告和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情况报告。巡察办收到上述报告后,对报告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建议。
一般在巡察撤点15个工作日内,召开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巡察组组长汇报巡察情况,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就巡察报告和成果运用等提出意见建议,巡察组根据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一步修改巡察报告。
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听取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巡察综合情况汇报,研究巡察反馈和成果运用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巡察反馈
巡察组应当在学校党委批准同意巡察报告后, 向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 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巡察移交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规范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校纪委(省监委驻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移交党委组织部;
(三)师德师风等方面的问题,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四)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问题,移交党委宣传部;
(五)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置,并于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二十三条 巡察报备
学校党委首次开展巡察工作,应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制定出台的重要制度等相关材料及时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巡察整改
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须在1周内建立整改台账,2个月内完成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承担整改日常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巡察办应当会同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督促被巡察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并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巡察办、巡察组、被巡察单位同步建立整改台账、定期对账、办结销账;
(二)加强督促检查。巡察办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对巡察整改工作实行闭环管理,必要时,可采取抽查方式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巡察整改不力、群众反映依然较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安排专项巡察,并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六条 立卷归档
巡察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巡察资料的立卷归档,及时将整理好的归档材料统一移交巡察办,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涉密文件和材料。对没有归档的涉密材料要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七条 结果运用
学校党委将巡察结果作为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组织部门对近期或正在接受巡察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察时应当听取巡察机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加强巡察工作宣传,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巡察整改情况公开的内容由被巡察单位负责审核把关,坚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和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巡察与纪检、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等协作配合机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资料等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对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三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服从工作管理和工作安排的;
(六)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承担整改工作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问责追责,公开曝光。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 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巡察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