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皖巡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中央及省委巡视巡察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察,加强对全校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发挥巡察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为贯彻学校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国内知名区域一流高水平医科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主持日常工作、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有关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协调和推动落实巡察工作各项保障措施;
(四)研究提出校党委年度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和巡察组组建方案;
(五)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
(六)向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八)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校党委:
(一)学校巡察工作规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二)年度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和巡察组组建方案;
(三)巡察工作综合情况;
(四)重大、敏感问题的专题报告;
(五)重要规章制度;
(六)其他应当向校党委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列席参加。
会议时间和议题,由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分管巡察工作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确定。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可以提出建议。
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程序请假,报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七条 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上级部门有关决议、决定要求和校党委重要部署的措施和意见;
(二)校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三)校党委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报告;
(四)拟报送校党委的巡察工作情况报告;
(五)有关重要规章制度;
(六)需由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审议的巡察工作事项,由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签,报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细则,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条 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呈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请示、报告、总结和印发的文件由副组长审核,报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十一条 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相关纪律要求。不准以巡谋私,不准违反原则透露会议内容,不准在公共场合谈论会议涉及到的敏感事项不准泄露工作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